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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夏前生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
夏前生律师:杭州债权债务网首席律师。法学学士,创办杭州债权债务律师网,青年时报《说法》栏目青年律师志愿团成员。具有多年法律事务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人脉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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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前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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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起纷争 被告反诉原告违约

【添加时间:2013/1/24 14:44:43】   【浏览次数:1140次】
  2013年1月7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689749.2元,驳回原告要求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2010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自2010年11月3日开工,于2011年7月8日竣工。工程竣工后,原告认为工程总造价3167316.82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44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727316.82元。但是被告认为,该工程未经验收和结算,无法确定工程款,且原告逾期138天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45752.5元。


  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工程造价为3129749.2元。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评估机构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确实充分,法院对该鉴定结果予以采信,故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44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689749.2元;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12年6月20日,按照实际竣工日2011年7月18日计算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因此,原告对该工程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为“从甲方(即被告)发出开工令之日起120日”,被告就该工程先后向原告发出了五个子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每份《开工报告》均写明“实际开工时间以设备到货情况确定”,但被告均到了2011年4月10日才供货。因此,原告主张本案应以最后一份开工报告的时间(2011年3月15日)作为总工期的开工时间是合情合理的,故该工程从开工到实际竣工时,并没有超过120天,故被告反诉原告逾期竣工无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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