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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夏前生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
夏前生律师:杭州债权债务网首席律师。法学学士,创办杭州债权债务律师网,青年时报《说法》栏目青年律师志愿团成员。具有多年法律事务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人脉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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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和范围

【添加时间:2013/1/24 20:07:15】   【浏览次数:1791次】

  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是由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建设单位的基本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69条就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共同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26、33条的规定,工程价款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三种。此外,因履约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原因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证款和合同中约定预留届时应返还的保修金也属于工程款的范畴。

  现在各界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均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作为依据,而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工程款拖欠数额是建设期末的拖欠。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1年底全国的工程款拖欠是2787亿元,2002年年底的数据是3365亿元。这些数据仅系建设期末工程结算款的拖欠,这意味着此项数据不包括进度款和其它款项,而且进度款等其它款项的拖欠,事实上国家统计局也无法统计。此外,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来源约占全部建筑业企业的54.6%,不包含另外占总数45.4%的建筑业企业的拖欠。事实上国家统计局也无法对全部建筑业企业进行统计。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展开的解决拖欠工程款,主要指这部分拖欠。

  而本文所称的过清边欠以及新的拖欠,指的当然不是指现已有调查、统计的拖欠数据,而是指在清理、解决上述拖欠同时又会产生的新的工程款拖欠,这是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下称94号文件)中反复强调的一个重点问题。工程建设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一般经历在施工过程中先按月支付约定比例的进度款,在建设期末再通过结算支付结算款。根据建设行业付款的上述交易习惯,今后可能形成新的建设期末拖欠的款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中间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建设期末的拖欠款主要是因进度付款拖延或拖欠所造成的。例如:上海浦东的重大工程正大商业广场,总投资约30亿人民币,发包人是泰国正大集团,上盖工程由中建三局总承包。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进度款只付50%,上盖工程造价达人民币10多亿元,至建设期末,发包人仅支付施工过程实际发生的近11亿元人民币的一半,即5亿多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进度款中剩余的5亿多元,在竣工后一年才支付。类似这样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在市场中并不在少数。因此造成的拖欠是事实上的拖欠,在建设期末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条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都无法将其列为拖欠的工程款,自然也不在分析统计的范围之内。

  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极不合理的进度款支付方式,造成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先行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所必须投入的材料款和人工费和管理费,合计至少占工程造价的90%,于是,占工程实际造价的相当比例的资金,只能由承包方的银行贷款或者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承包人垫付的建设资金事实上就是工程款的拖欠。因此,如果不关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因此造成的进度款拖欠,不依法解决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和及时支付,必将造成一边政府花大力气解决旧的拖欠,一边又大量潜伏着新的拖欠。因此,准确认定工程款的拖欠范围,包括进度款的拖欠,是预防新的拖欠的重要前提。

  2、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的工程款拖欠。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有的地方工程烂尾的情况非常严重。即便在房地产开发行为较规范,政府管理较严格的上海市,前几年仅内环线之内烂尾的高层建筑就达300多幢,至今仍有不少烂尾楼尚未重新启动、尚未完成建设。由于工程处于停顿状态,甚至建设单位根本无力再行启动恢复施工,也根本无力支付已完部分的工程款;有的甚至楼空人去,建设单位被吊销,其负责人下落不明。在不少大型建筑业企业自己统计的工程款拖欠项目中,都有此类烂尾楼的巨额工程款拖欠。而此类烂尾楼的工程款拖欠并不属于国家统计局可以统计的建设期末的工程款拖欠的范围。就全国范围而言,烂尾楼的工程款拖欠总数至少高达数百亿元。

  3、市场中出现的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越来越高的工程保修金。现在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竣工后预留保修金比例越来越高,年限越来越长的情况,有的工程甚至预留总造价8%、10%的保修金,预留年限最长达50年。保修金的预留比例已经超过了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利润比例。预留50年使一个40多岁的项目经理要等到90岁时方可取得相当于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全部利润。如上海浦东正在施工的东方艺术中心,由上海四建总承包,总造价4.2亿元人民币。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竣工时预留总造价的8%,为3360万元,其中50%在竣工后5年内支付,另50%要在合同使用寿命届满时的50年后才返还。发包人提出如此条件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对工程保修最低年限和主体结构终生保修的相应规定,而我们国内立法至今却没有建立相配套的工程保修保险或担保公司对工程保修担保的市场运作机制和相应管理制度。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的、要求承包方长期预留总造价相当比例的保修金的市场运作情况,致使相当于建筑业企业在完工后可能实现的利润在事实上被拖欠,其全国范围内的总数额也相当巨大。

  4、因建筑材料、设备涨价形成的工程款支付不落实责任引起的拖欠。现实中许多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都采取造价包死的计价方式,而且合同一般都约定,造价一次包,死履约中不作调整。但这种承包方式往往没有同时对履约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风险设定相应条款,也不设定施工过程中采购或准备材料、设备的工程预付款。近年来,建筑材料和设备大幅涨价,其中钢材上涨幅度高的已达50%。由此产生的全部市场风险由建筑企业承担的做法显失公平。目前国内仅有个别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解决方法,也有的下发了对此种市场风险如何分担的行政管理规定,但大部分因涨价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或任其酿成纠纷,有的已经成为诉讼案件,由法院审理解决。材料价格大幅涨价造成的承包商的亏损,显然不可能包含在国家统计局的建设期末的拖欠内,而这实实在在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有关工程款拖欠可能造成新的拖欠的实际问题。

  因此,在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情况比我们现在掌握的数据要大得多,情况也复杂得多、问题严重得多。工程款原有的拖欠和未来新的拖欠,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现有法律、法规都未曾加以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解决工程款拖欠这个老大难问题时,除了用行政手段之外,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并加大力度,从执法和立法两个层面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在清欠的同时切实预防产生新的拖欠,从根本上遏制工程款拖欠的积重难返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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